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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坠楼令人痛心, 应立法界定教师责任, 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发布时间:2018-09-21 04: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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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的学生坠楼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很大议论。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高二学生王某某不幸坠楼身亡。据公安机关通报事发经过是9月11日7:30左右,歙州学校在篮球场举办开学典礼,期间高中部学生处主任方某某发现王某某所站的区域有几个学生在说话,遂在离场时用手上拿着的笔和纸(笔夹在纸上)沿路拍了几个学生的头部,并训导学生集会时要遵守会场纪律。9月15日6时许,学校在篮球场召开高二年级晨训会,方某某发现王某某在笑,当场用话筒叫王某某站到主席台边的阶梯上,面对学生队伍站立,时间约三四十分钟,直至晨训会结束。后又将王某某叫往教学楼办公室教育谈心,调取的录音录像显示两人交流正常。12时许王某某从教学楼五楼坠落到一楼。经送医抢救,当日14时56分,王某某被宣告死亡。歙县教育局发布通报:目前已对两名涉事教师作出停职并接受调查处理的决定,调查结果将及时向家属反馈。

从这起事件来看,教师的教育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方老师用手上的纸和笔沿路拍了几个学生的头,并误导学生遵守会场秩序,其中包含坠楼者王某某。老师的这个活动应该说没有太大问题,沿路用纸笔拍几个学生的头,让学生遵守纪律,教师并无多少训斥的意味,更多的是以长者的身份误导的意思。第二个阶段,是老师让王某某面向学生队伍站立约三四十分钟,这个环节教育的教育活动需要商榷,让学生在学生面前罚站,对学生的自尊心会造成不良的影响。第三个阶段,是老师在办公室对学生教育谈心,这个过程从通报情况看气氛是正常的。只是不知道,教师和学生谈了些什么,如果按照正常的教育方式,在对学生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对学生的情绪适当进行安抚,毕竟学生被罚站很长时间,这相环节应该是非常重要的。

从整个来看,教师的教育活动是存在不妥的,或者是不完整的。类似于这样的教育活动在学校的教育工作中,也常有发生,教师还是应该汲取教训的。但是这样一件事诱发学生坠楼身亡,大概是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教师在这类事件中应该什么样的责任,目前,在法律上并没能清晰的界定。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教育活动,但从这次的事件上来看,教师的教育活动却有不当之处。但如果要求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完全没有惩戒措施,那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教师对教育尺度的把握,规范教师教育活动。明确教师在行使教育过程中出现一定瑕疵时,诱发极端事件发生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教师有效地行使教育权。

适度宽容因在行使职业行为过程中出现不恰当方式的老师,实际上更有可能避免学生发生极端事件。因为学生正处于成长时期,考虑问题不够冷静。如果此类问题对教师的处罚过于严重,就有可能让学生产生通过极端事件让教师受到惩罚的冲动想法。反之,如果学生感觉到教师的教育活动并不会对教师自身造成很大的危害,学生可能就会减少以极端事件报复教师的行为。当然,应该考虑对出现极端情况的在校学生的家庭采取一定的社会救济措施,而且这种宽容也不能保护恶意伤害学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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