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项目重金开道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审理查明利用职务之便两人受贿一人行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找到邵某,希望能够承揽到一项目服务合同。后与邵某洽谈,在签订合同后,由马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合同履行后,马某某为了感谢邵某给予的帮助,2010年1月至4月间分三次给邵某银行卡上转入60000元,邵某全部占为己有。
2010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又找到邵某,希望能够承揽到另一工程项目。后经过与被告人邵某、王某某洽谈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由马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后,马某某为了感谢邵某给予的帮助、王某某在工作上的配合,给邵某拿来现金135000元。邵某让马某某给王某某30000元。马某某将其中的30000元打入了以前向王某某要的银行卡账号上,并打电话告知王某某。邵某将105000元、王某某将30000元全部占为己有。2012年2月,因为一工程项目,被告人邵某联系到被告人马某某,经过洽谈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由马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合同履行后马某某为了感谢邵某给予的帮助,于2012年10月9日给邵某的银行卡上转入35000元,邵某全部占为己有。
原青藏铁路公司工务部部长助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在得知青藏铁路公司一检测项目后,便告知其同学马某某,马某某随即来到西宁找到孙某某,让孙某某帮忙联系该检测项目。后孙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帮助马某某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完成以后,被告人马某某为了感谢孙某某,给孙某某银行卡上打入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30000元。
法院判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分别收受他人所送200000元、300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因此,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随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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