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东一名6岁女童因为教育局安排的学校并非离家最近,而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浦东新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因此,被告有权对原告就读小学作出具体安排。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划分就近入学学区,确实可以说是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本行政区域教育事务管理的法定职责”,可问题是教育事务管理不是行政部门单方面说了算,在制订教育政策时,必须充分听取社区居民意见,要把居民意见纳入决策程序,只有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订的政策,才具有科学性,才会得到居民的认可,减少执行的阻力。
众所周知,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入学”,在具体执行时,存在“官”和“民”不同的理解,教育行政部门对“就近入学”的解释是,这并非“最近入学”,就近入学的学区划分,要根据学区教育资源、学区适龄人口来划分,不是按入学距离划分;而对于居民来说,如果离家最近的学校,办学质量很高,他们就期待划到这所学校。、在这种情况下,以“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结合学区教育资源分布划分学区,看似是比较“高效”的做法,可却难以避免争议,甚至有居民质疑,学区的划分是否有幕后交易,尤其是家门口就有好学校,可孩子却被划到几公里远的另一所学校就读。家长往往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划分依据,可教育行政部门又通常很难给出令家长信服的说法。这在一些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怎么解决这一问题?简单强调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威并非长久之计,最根本的做法是在学区划分中引入民主管理机制。我国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重大教育决策必须公开听取意见,中小学管理要推行民主管理。对此,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该重点调查教育部门是否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制订有关规定,包括是否就学区划分听取过居民意见,是否召开过听证会,向居民公示学区划分的方案。如果有这样的程序,那么行政部门再按制订的方案,落实每个适龄儿童的入学事宜,也就合理合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包括对教育实行现代治理,转变传统的以行政为主导的教育管理模式,建立教育民主管理新模式。在实行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各级法院应该通过案件的审理,推动政府部门转型,依法行政、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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