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教育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对下一阶段新增实验室的布局、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出新要求,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将依托地方高校建设的实验室纳入评估,调整评估指标体系,以研究水平与贡献为核心,新增“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考核指标。目前,2015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全面启动。
简政放权,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人介绍说,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把提升实验室创新能力作为高校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实验室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相互融合的特点,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推动高等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明确教育部关于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要着力于通过制定政策、明确要求、监督检查,推动实验室条件保障和资源配置落实到位,引导实验室按照要求规范运行管理。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组建、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下放至依托高校负责。
《管理办法》规定,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包括3个层次,分别是由依托高校组织开展的年度考核评估、由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开展的不定期抽查和5年为一个周期的定期评估。
调整评估指标,改变单纯“数文章、重数量”
“以评促建,通过评估推动实验室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引导实验室建设发展。发挥评估导向作用,把实验室‘做强做实’,是此次修订《评估规则》的基本思路。”教育部科技司负责人表示,为了突显高水平科学研究对高质量高等教育的支撑作用,新增了“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作为考核指标之一。为引导改变单纯“数文章、重数量”的评估导向,还将扩展代表性成果的范围。
《评估规则》重新界定了实验室人员和成果的统计边界,避免实验室以“拼盘”式的人员和成果拼凑应对评估。为强调具体作用和贡献,牵头承担和主要参与的重大科研任务都纳入研究水平与贡献评估指标的内容。把代表性成果的统计范围明确为实验室人员在本实验室产出的成果,还增加了系统集成、标准规范、仪器研发、政策咨询和重要基础性工作,都可以作为实验室代表性成果的内容。
在研究队伍考核方面,增加了“青年骨干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内容,强调聚集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关注40岁以下研究骨干的成长情况和作用发挥,还增加了“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内容;引导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将地方高校纳入评估,评估过程强调开放透明
新的《评估规则》,把依托地方高校建设的实验室与中央高校的实验室纳入统一要求进行规范管理。教育部科技司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历史积累和客观情况,依托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建设的实验室,将依照同样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评估,但按照“同标准选优,同比例淘汰”的方式,分别进行选优和末位淘汰。
在评估过程方面,新的《评估规则》更强调开放透明,把评估与交流相结合。初评时所有参评实验室的主任工作报告都可以旁听,既是实验室公开交流的机会,也可以成为互相监督的环节。不参加现场考察的实验室,其主任和副主任可以作为现场考察的专家,到参评实验室实地交流。实验室人员队伍和研究方向要求长期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新的《评估规则》强调材料的真实有效,若存在有意弄虚作假情形,其评估结果定为整改。
在评估程序上,对于定期评估的时间节点,新的《评估规则》明确从明年起,每年7月1日前公布参评实验室清单,整个评估工作在下半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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