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日前市教育局下发了《潍坊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初中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作为初一新生的入校课程,学生毕业时初中学校公示毕业评价等级成绩,同时公示各学期评价成绩及所占比例。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7年12月31日。
初中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作为初一新生的入校课程,使学生从初一入学时就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日常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由初中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可以量化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对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比较困难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写实性描述、定性评价。学期评价和毕业评价结果,均采用A、B、C、D等级形式呈现。A等毕业评价不超过本校毕业生数的30%,B等为50%,D等严格控制。
每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束后,初中学校在班内、校园内醒目位置以及学校网站公示学生学期评价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毕业时初中学校公示毕业评价等级成绩,同时公示各学期评价成绩及所占比例。
对于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认定,方案中规定,学籍在潍坊市以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因户籍在我市,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经批准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升学的,其综合素质等级由升学所在县市区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组织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高中学校录取依据之一。
对办学行为规范、教书育人质量高的学校,可奖励一定比例的A等指标。奖励指标从严控制,每处学校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奖励部分从B等级中扣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办普通高中对招生服务区内初中学校A等奖励指标分配的意见。
每年初中学校开展毕业评价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将奖励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初中学校结合实际制定A等奖励指标具体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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