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停泊在山东青岛港的浮吊船“瑞航05”正在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将驶向孟加拉国。这是我国中标的最大国际桥梁项目孟加拉国吉大港帕德玛大桥主桥建造工程的新设备。帕德玛大桥主桥是连接中国与东南亚的“泛亚铁路”的重要通道之一。
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曾经历经济转型升级过程,它们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在推动国民生产体系质量与效率提升、提高国民收入水平方面富有成效,成为持续增强国家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它们的经验对于经济新常态下的中国具有借鉴意义
让“用质量去竞争”成为国民共识
日本和新加坡通过国民运动转变国民观念,让企业、国民充分认识到持续改善生产效率与质量的高度重要性,并成功地让社会各阶层都积极参与到提升生产效率和质量的活动中来。“日本制造”曾是劣质产品的代名词,缺乏国际竞争力。20世纪60年代,日本把“质量救国”作为国家战略,在全国范围推广全面质量管理。日本科学技术联盟设立质量管理研究小组,创立质量管理月等制度,迅速提升了质量水平。“质量救国”战略保证了日本1960至1970年“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最终促使其工业竞争力超过美欧。日本沿着质量强国道路继续前行,1999年颁布《制造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共团体、生产经营者在促进生产基础技术方面的职责。一些日本企业提出了持续改善效率和质量的经营理念、管理思想和具体做法。此外,产业专家、管理研究者、企业家、管理者、各阶层员工都积极参加到持续改善效率和质量的活动中,这些理念和思想深入人心。
20世纪80年代初,新加坡劳动力市场紧缺,工资水平上升,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面临严峻挑战,经济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新加坡领导人认识到本国生产力远远落后于竞争对手,决定发起全国性的生产力运动,并在国家和公司层面全面开展。新加坡还仿效日本把每年11月定为“生产力月”。通过生产力运动,新加坡政府向每个国民灌输发展生产力(提升生产体系的效率与质量)的理念,让各阶层国民充分认识到提升效率与质量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发展生产力的活动中来。30余年来,新加坡政府始终通过宣传和教育,向国民强调提升效率与质量对国家和提升国民收入水平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提升生产力又成为新加坡国家战略的优先选项。
19世纪80年代,德国作为后发工业国家,因冒仿英法美等国产品并以廉价冲击市场,使“德国制造”成为一种歧视性标签。德国工业界开始反思,并严格质量管理,建立了一整套有效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质量认证”体系。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例如《设备安全法》《产品安全法》《食品法》等,范围广泛的法律体系成为德国产品质量的根本保证。二是统一行业标准。德国标准化学会制定的标准覆盖几乎所有工业领域,保证产品品质和性能的稳定性。三是客观的认证体系。质量认证机构既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又向消费者证明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到19世纪末期,“德国制造”基本扭转了在世人心目中的负面印象。20世纪50年代,德国实施“以质量推动品牌建设,以品牌助推产品出口”的国策,制造业在二战后迅速崛起。“用质量去竞争”逐渐成为大多数德国企业的座右铭,很快“德国制造”成为品质和信誉的代名词。在德国,对于技术、效率、品质近乎苛刻的追求,早已深入人心,并成为“德国制造”的灵魂。
设置专门机构助推生产力提升
为帮助企业甚至公共部门持续提升效率与质量,日本与新加坡政府专门设立了特定机构。在日本,持续改善生产效率与质量逐渐成为企业的自发行动,同时得到日本科学技术联盟、日本生产力中心与日本管理协会这3个非营利组织的帮助。它们为企业提供课程、研讨、咨询、国际交流、设立生产力与质量奖项以及其它支持机制,这些活动也得到了日本政府的资助。
新加坡先后成立生产力中心和生产力促进委员会,二者在生产力运动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围绕生产效率与质量提升这个核心领域,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人员、工人等各阶层人士展开研究,总结先进企业经验,为企业提升生产率提供课程培训、论坛和研讨会、参观学习先进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咨询甚至解决方案,极大促进了不同机构与个人参与到活动中来,并推动了先进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的研究、应用和传播。生产力促进委员会除上述职能外,还与亚洲生产力组织、日本海外技术研修者协会就提升生产率与工作技能培训等领域展开合作,并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合作发起“生产力发展计划”。这些国际合作为新加坡提升生产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助推生产力发展的特定机构,但官方性质的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半官方性质的弗朗霍夫学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从技术方面助推企业效率与质量提升的功能;德国的工业协会、商会则为企业提供政策、科技、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助推作用。
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技术能力
日本政府在二战后初期就开始实施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工程,并为此成立中小企业诊断协会。评价系统是经国家授权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诊断与咨询服务、改善建议的系统,其目标是提升中小企业的效率与能力。中小企业大学是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严格培训中小企业咨询师,并对合格者予以认证,合格者获取中小企业大学的认证后,会自动获得通产省(后改为经产省)颁发的企业咨询师证书与相应从业资格。中小企业大学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企业评价系统诊断与咨询服务的高质量。2004年,日本将几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合并成中小型企业和区域创新组织,并于2006年对评价系统优化,更突出评价系统的实际应用性。日本的企业评价系统经过多年有效实施,对提升中小企业生产效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生产率也是新加坡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政策的执行需要政府与商会和商业协会合作。新加坡众多商会和商业协会中有5个企业发展中心,里面有许多商业顾问可以给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包括寻找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扶持项目,帮助中小企业寻求融资,为其提供公司管理、生产管理、人力资源、公司运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新加坡生产率中心则为中小企业提高生产率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及相应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德国政府同样重视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和弗朗霍夫学会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技术、产品开发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技术能力、效率与产品质量以及新产品开发。政府还通过补贴方式鼓励中小企业接受专业技术、创新及相应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以便让企业更好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和不断加快的技术更新速度。
建设科工院校与职业教育网
日本、新加坡、德国都高度重视产业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本的提升,并将此作为推动国民经济体系效率提升与生产力水平跃升的极为重要的手段,其成效显著。这三个国家一方面重视高水平科技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的建设,为国民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的科技、工程技术人才,另一方面极为重视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建立员工终身学习体系。
自明治维新开始,日本就高度重视高水平科技大学的建设,这些科技大学为日本培养了不少高素质科技人才,为日本产业发展与效率提升做出重要贡献。新加坡同样致力于建设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理工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是世界顶尖的科技大学之一,为本国经济发展与生产力水平提升培养了很多具有国际水准的科技、管理人才;而1992年成立的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也为国家建设输送了一批批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
德国历来重视高水平理工大学的建设,9所理工大学形成的理工大学联盟历史悠久且享有国际盛名。20世纪60年代,联邦德国经济进入飞跃发展阶段,社会需要大量实用型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联邦及州政府为顺应这一要求,大力发展应用科技大学。应用科技大学面向市场,根据经济发展与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设立理论与实践交叉循环的课程体系,企业密切参与教育过程,其毕业生由于良好的专业素质与丰富的实践经验非常受企业欢迎。德国70%的工程师都毕业于应用科技大学。
这三个国家不但高度重视尖端科技人才、精英型技术人才的培养,还特别重视职业技术、技能的教育与培训,强调技术技能培训内容与目标产业劳动需求的匹配,强调培训项目及内容的设置应随着经济发展与技术变迁过程中对劳动技能要求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比如,日本制定《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并建立以学校职业教育、公共职业教育与企业职业教育为主要构成的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其教育体系结构既有初、中、高各种层次衔接,又有国、公、私各种类型,使日本形成了较密集、高效的“职教网”,进而有效提升了整个职业教育体系的质量与效率。高效优质的职业教育体系是促进日本经济发展与持续改善的一个重要因素。
德国制定了《联邦职业教育法》,建立起著名的“双轨制”职业教育体系,即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双轨制”教育体系将职业实践的学习与专业知识、普通文化知识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出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成为德国制造业效率与质量持续提升的重要源泉,也是德国制造竞争优势的重要构成。
在新加坡,全国人力资源委员会根据国家中长期人力资源的规划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与策略,明确量化目标,在4—5年时间内,根据学生类型、数量和特定技能要求,由各大学和理工学院进行培养。同时,政府资金将按照职业教育培训计划与人力资源规划给予支持。在继续教育方面,政府通过提供一系列多元的技能培训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使培训范围扩大到所有层次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竞争力。
构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日本制造逐渐成为高质量产品的代表。这一成果得益于两股重要力量推动:一是持续改善理念、思想及先进经验的成熟和推广;二是日本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构建完善的、严格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度体系。许多日本学者的研究表明,日本实施的严格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包括集团诉讼、具有震慑力的惩罚性赔款、生产方举证责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等),对于倒逼日本企业持续提升产品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则全方位严格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从法律上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食品法》《日用品法》《产品担保法》和《消费信贷法》,条款规定非常详尽。其次,在联邦政府中设立消费者保护部,建立成熟的消费者协会网络,并且有大量独立的产品检验组织。这些法律和机构成为消费者维权最有力的保障,同时迫使企业必须充分保证产品质量,否则会面临严苛的处罚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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