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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查卷遭拒告省教育厅 “答卷是否属国家秘密”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6-04-08 11: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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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高考前,小闻选修的历史科目平时模拟考试都得A和A+。当年高考,小闻语数外总成绩高出本一投档线20分,达到不少重点大学录取线,但历史科目却得了C等。按省选修科目等级划分办法,C等即表示成绩在全省考生中排名50%-90%。小闻将因此被所有一本院校和绝大多数二本院校拒之门外。

怀疑成绩被误判,去年6月,小闻母亲陈女士提出查分申请。省考试院回复称,成绩准确无误。小闻一家又想到查阅答卷,便向省教育厅申请公开小闻的历史答卷,却收到后者“不予公开”的答复,理由是“答卷、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公开高考历史等级分数线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样的理由让小闻一家无法接受,去年10月,陈女士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撤销省教育厅作出的不予公开的行政决定,并责令省教育厅重新作出答复。而省教育厅则建议小闻一家向省考试院申请公开有关信息。陈女士再次向省考试院提出申请,再次遭拒。眼看孩子要与名校失之交臂,去年底,陈女士将省教育厅告到南京市中院,要求公开小闻的历史答卷、原始分数及划分各等级的分数线等信息。

7日庭审中,原被告就“考生答卷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展开答辩。被告代理人称,考生考卷涉及评分规则,而该规则为国家秘密事项,公开考卷会妨碍命题的公正性,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原告代理人则提出,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规定中提到的“答卷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并不等同于“国家秘密”。教育部在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明确,考卷“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其中提到的“一定范围的人员”并未将考生排除在外。

答辩中,省教育厅坚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对原告申请的答卷等信息进行公开。省教育厅不具有公开答卷信息的法定职责。省教育考试院是国家教育考试的承办方,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和考试信息的留存,考卷查询应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但原告认为,教育考试院只是考试信息的保存者,是信息公开的执行者,省教育厅才是信息公开的授权方和决定方。

当日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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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查卷难在哪

由于教育部尚未对考试复核内容及复核办法给出明确界定,具体复核办法由各省自主决定,而复核核分不查卷是大多数省份的通行办法,即复核仅限于基本信息与合分正确与否,且都由考务部门完成并告知。当日庭审结果,试卷信息及查卷过程并不对外公布。这一做法,也引发不少高考查卷官司。

2008年,河南考生小刘考分大幅低于预期,查卷被拒后,他将该省招办告上法庭,郑州中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责令省招办公开试卷;2009年,北京考生小峰因同样的原因状告北京市教委则被驳回,法院未当庭判定查卷不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考生查卷为何如此之难?教育学家熊丙奇表示,一方面,考生查卷会增加工作量,而高考录取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规定查卷的时间也只有一两天;另一方面,有人可能钻这个空子,出现权钱交易。被告代理人在当日庭审中也表达同样的担忧:公开考生答卷一旦形成常态,会给教育考试机构和教育考试机构的日常行政带来很大压力,有些考生因为成绩不好或发挥失误频繁阅卷,造成大量工作堆积,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能。

 

“这些都是惰政、懒政的借口,不能成为损害原告知情权的正当理由。”泰兴考生诉教育厅案原告代理人表示,目前河北、山西等省已实行依申请向考生本人公开考试答卷的制度,江苏也可参考设立相应查卷机制。“高考涉及考生一生的命运,查看考卷、印证考分是考生不容侵犯的权利,相关政府部门不能怕麻烦怕担责,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作为,而应设立查卷权利保障通道,让考生能够不留怀疑地接受高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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