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司法:“前世今生”
半个多世纪的沿革与彻底改制
新中国成立不久后,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铁路沿线专门法院”。1955年3月,法院更名为“铁路运输法院”。与此同时,各地陆续设立铁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归铁路系统管理。1957年,三级铁路法院被撤销。
1980年7月,根据司法部、铁道部联合发出《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在北京设立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中国三级铁路法院开始恢复设立。
1987年4月,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被撤销,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的两级铁路法院建制继续保留,审判业务改由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人、财、物隶属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与此同时,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
铁路检察机关的历史沿革,与铁路法院类似。
这种格局,一直持续到二十一世纪初。
2009年底,全国铁路公安全体转为公安部直接垂直领导管理,铁路警察转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2012年7月,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58个铁路运输法院全部整建制移交地方管理,在人财物上与铁路部门脱钩。同时,全国铁路检察机构也全部移交地方管理。
“改制以前,铁路法院的法官履行法官职务,行使司法职权,享受的却是铁路职工待遇。这种人事任免及财政保障体制,使得铁路法院在履行职能中不可避免地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沈建坤说,“改制后,铁路法院人、财、物完全脱离铁路企业,解决了法官双重身份的尴尬局面,其司法属性更加明晰。”
这次彻底改制,对铁路司法部门的人员来说,堪称一次 “触及利益”和“触及灵魂”的改革。从2009年到2012年的改制过渡期间,人事、经费全部冻结,这意味着本来要涨工资、提级别的人要“忍耐”;改制之后,一些人员的收入与在铁路局拿的工资相比,基本下降一半。“但是,期间没有一个人离开,这也说明我们‘铁路人’是有好作风、讲大局的。”一位在铁路检察机关工作三十多年的“老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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