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59条,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且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可享税收优惠
青岛市是全国高职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全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城市、山东省统筹职业教育改革试点城市、教育部中德职教合作示范基地,目前,全市共有职业院校80所,在校生20多万人,每年为全市输送技术技能型人才近7万人。
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细化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支持政策,对校企合作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包括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买单”、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等。
学生实习报酬有了最低标准
本次立法过程中,本市在确保立法严谨准确的基础上,将人文关怀的元素注入到立法之中,通过法律规范将职业教育特殊群体的利益转变成法律上的权利。
《条例》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支持金融机构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等。这些条款的法律关怀将进一步加强对这部分学生正当利益的保护,也使得本次立法有了自己的“温度”。
中职普高间学籍互转学分互认
《条例》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支持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
《条例》颁布实施后,青岛市将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双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考核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免除理论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修业期满且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技工学校达到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学分标准的,由市教育部门颁发中专学历证书。
法律条款保障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为建立全方位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体系,《条例》首次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 ”、“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提取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等。
1996年的《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适应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此次修订,《条例》将技工教育纳入适用范围,将技工教育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一并予以规范。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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