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博士后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培养质量以及如何推动博士后群体的创新创业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由于《意见》在明确主体职能、下放审批权限、引导多元投入、完善服务保障、推动创新创业等方面出台了兼具务实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因而获得了广泛赞誉。但是,考虑到我国博士后事业的特定发展阶段,借鉴科技发达国家的博士后制度的成功经验,我们仍可在博士后制度的行政引导、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从博士后制度的诞生之日起,我国的博士后制度就与美国的博士后制度存在着差异。我国的博士后制度创建于1985年,创建之初,政府给了博士后不少倾斜性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大大促进了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见政府主导的色彩。而美国建立的是一种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主导、政府引导的博士后制度体系。《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制约我国博士后制度发展的若干关键问题,但在后续的细则制定和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进一步弱化政府的行政主导色彩,强化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根据《意见》,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了8万元,相关的科研经费投入机制也将不断完善。伴随着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的增加,客观上要求不断完善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在美国,各大研究型大学的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绩效评价由合作导师主导,评价的依据是正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中对博士后的科研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和相关待遇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意见》中也要求“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我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绩效评价可以参照科研计划书实施,同时落实博士后绩效评价中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的主体职能,以进站资质筛选、在站中期考核和出站成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博士后的质量保障体系。
在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完善博士后绩效评价的同时,《意见》还专门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台了相关的激励政策,明确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由于博士后大都以明确的科研项目或科研任务为导向,因此,该条款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分享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将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发挥巨大的激励作用。但是,由于科研项目,特别是重大科研项目的周期往往比较长,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的在站周期一般都在两年左右。周期过短,要么很难将科研成果转化成受法律保护的专利,要么为了追求转化收益而将科研项目做短平快处理,从而使得该激励政策很难真正落到实处。为了使得该政策能够落地,一方面迫切需要由合作导师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在站期限,另一方面应该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申请相关专利,提供必要的支持。
总体而言,《意见》的出台将对完善我国的博士后制度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完善的博士后制度不仅是提升研究型大学的竞争实力、推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全面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战略抓手之一。为了实现该目标,需要在更宽广的国际视野和全面推进科教体制创新的现实背景下,进行系统设计,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职能,推动我国的博士后事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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