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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修改实现制度性突破

发布时间:2016-02-14 1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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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修改实现制度性突破

  2015 年12 月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综观此次修法,有四点内容特别值得关注。

  一是对完善教育基本制度有明确表述。增加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规定;增加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增加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和培养国际化人才等内容。

  二是修改决定指导下的国家财政将主要关注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其他的教育领域将慢慢引进一些社会资本,向商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新修改的教育法删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新修改的高等教育法同时删除了“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

  三是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规定高校应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
完善了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评估体系等规定。新修改的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分别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强化高校学术委员会作用,规定学术委员会有权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比如,明确对考生作弊的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 年至3 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 年至3 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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