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宣布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统一确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国民办教育自筹经费,自建校舍,自聘教师,弥补了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对确保学生上好学功不可没。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应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即赋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一样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与公办学校同等权利,推动公办、民办教育齐头并进,和谐发展。国家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等举措,只是赋予民办学校国民待遇的第一步。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的要求,今后几年还有许多路要走。
首先是市场准入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要求民办学校承担企业的责任。名与实不符,权与责不对等。从行政许可看,办学条件过于苛刻,与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不合拍,应降低现行办学门槛,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类办学主体兴办教育。同时加大教育开放力度,引进国外名校落地自主或合作办学,实现教育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
其次是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由于身份不同,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在工资、医疗、养老、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不同待遇,“同工不同酬”大量存在。许多民办学校的教师缺乏职业的荣誉感、安全感和归宿感。此次国家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等费用后,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校的资金压力,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民办学校按照法律要求和经营实际提高教师待遇,缩短其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差距。教育人事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教师的发展诉求,在职称评定、培养培训等方面向民办学校教师倾斜,保障其平等的发展权利和职业上升空间。
最后是办学评价问题。民办义务教育总体评价应符合国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理应做好办学管理与质量监控,但也应该充分尊重民办教育的特点、规律,将办学的评价权力交给学生家长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民办学校自身也应结合生源实际,在办学上追求品位、质量与个性,充分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说白了,对待民办学校,权利上国家政策要兜底,发展上民办学校自身要冒尖,只有办出特色与品牌,民办教育才能生存和发展下去。
为民办教育落实同等“国民待遇”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繁荣的重要利好政策。今后还要深入推进,持续发力,进一步释放与激发民办教育的活力,为推动教育事业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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